概念与特征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196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197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219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2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3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4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