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关系案的两个本质特征及其显著标志关系案的两个本质特征:一是在事实认定上指鹿为马
二是违法办案
与其相对应的两个显著标志:(两怕)一怕查明事实真相;二怕录音录像(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以(2011)乐民终字第878号《判决书》为例一、在事实认定上指鹿为马
主要包括判真为假指鹿为马,和判假为真指马为鹿两种
1、判真为假指鹿为马1)《判决书》第9页2段:“本院认证:(五份证据)系王加恕的单方陈述,虽有案外人签字认可,但证人未到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证人身份及其签名的真实性、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查明,本院不予采信;”好一个“虽有案外人签字认可,但证人未到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
这不就是不打自招、公开承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就判真为假吗
2)第9页最后一行至第10页1段:“《关于住房改革依法维权授权委托书》虽有多位委托人签名,但所有委托人均未到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委托人身份及其签名的真实性、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查明,”好一个“虽有多位委托人签名,但所有委托人均未到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
这不又是不打自招、公开承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而且很明显1和2都是主观故意
因为,如果法官真想查明“证人(和委托人)身份及其签名的真实性、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可以有很多办法
如只需再开一次庭或再问询一次,并通知我一声“叫证人(和委托人)到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即可
又如,对笔迹和指纹做司法鉴定等,也能查明“证人(和委托人)身份及其签名的真实性、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但在近6个月的时间里,她们并没有这样做
唯一的一个下午问询,提前2天电话通知我时,只说了带新证据到中院接受问询,连传票都没有发一张
明明是不作为、走过场、吹黑哨
却在《判决书》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说什么“均无法查明”
至于10页1段“且各方当事人均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