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法的哲学基础之法律事实观所谓法律事实观,是指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尊重体现一定价值的刑事程序的要求,在对证据的采用和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时即可作出肯定的结论,否则,应当排除该证据或者宣布被追诉人无罪
所谓法律要求的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或者可采性标准,以及认为对事实的认识达到据此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前者在学理上被称为合法性标准,后者在学理上可以表述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都不要求是绝对的客观上的真实从哲学上看,这是一种蕴含价值观的证据和事实认定标准,是在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要求,它不仅仅是追求纯粹的真理性认识;从法哲学上看,这是承认法律的价值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从刑事程序理论看,这是承认事实发现中程序的价值和作用,即程序对于证据采用和事实发现来说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总之,法律事实观既重视诉讼认识的真理性,但更重视诉讼认识的正当性,或者说,是在追求一种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
表现在证据理论上,法律事实观有如下要求:对于证据的特征而言,它不但要具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还要具有价值判断或者法律上的证据能力;对证据的判断和事实的认定来说,法律事实观要求既有客观的证据基础,又要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即采用严格要求下的自由心证制度;对证明的标准来说,它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非达到发现纯粹的客观真相的标准
另外,在法律事实观看来,证明责任完全是一种程序设置,它与纯粹的事实认定没有关系,而是一种价值判断在程序上的体现,只不过,当这种责任没有完成时,会对事实认定产生一种影响
这种影响,即是程序或者价值对于事实发现的影响
实际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三种事实样态,即客观事实、主观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
客观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回复性;主观事实是发生在参加诉讼人员头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