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 失 受益权或者放 弃 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且不能 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 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 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 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 需 书面通 知 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 更 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因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 发 生的法律 纠 纷 ,保险人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 (二)残 疾 或烧 烫 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 另 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 疾 或烧 烫 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任 第五 条 在保险期 间 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 明的工程项 目 的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指定的生 活 区 域 内 因 遭 受意外伤害导 致 身故、残 疾 或烧烫 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 过 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