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 、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 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 、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 、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 4 1 2 室 (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 、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 1 6 室 )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 8 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 8 9 8 1 0 4 7 )
重大事故应在2 4 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 8 9 8 1 2 0 7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 8 9 8 1 0 4 7 或8 8 9 8 1 0 4 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 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 0 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