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矿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兴安盟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规划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拉长产业链条
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
围绕盟内重点企业匹配资源
第六条本细则中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人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矿业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成交价格;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市场方式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章矿产资源有偿配置及矿业权市场管理第七条煤资源开发项目,要坚持高标准、规模化、集约化
新建煤矿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技改煤矿单井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
非煤矿山原则上一个矿床设置一个矿山企业,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小型规模上限的10%,其中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矿石量,铁矿矿山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矿石量
第八条全盟含煤盆地、煤炭勘查的空白区或预测区不再向企业出让探矿权进行风险勘查,由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或因加工转化需配置资源的企业联合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的祥查,编制并批准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出让
第九条煤矿矿区只有一个矿业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