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强条: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沟。 4.1.14 在风速达到 9.0m/s及以上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二.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强条: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2m ;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