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实践考卷 案例分析一 【案由概述】 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
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
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
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
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 方 寻 找 均 未能 与其取得联 系,而 只 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
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 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 我公司提 供 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 续
另 外 ,顺城拆迁公司系接 受 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 进行拆迁,其在此次 拆迁中 的行为均 是代表 我公司实施 ,故 其不应 成为本案的被告
现我公司可 以同意 与被拆迁人重 新 签订协议,但前 提 是陈杰必 须 将拆迁款先 返 还 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 受 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 进行拆迁,即 拆迁行为并非 我公司的行为,且 我公司也 未与陈杰签订任 何 协议
另 外 ,拆迁时 我公司曾 多 方寻 找 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 够 与其取得联 系,现我公司不同意 陈丽丽的诉讼请 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 买 并由我扩 建而 成,故 扩 建部分的产权应 归 我所有,且 我一直 在被拆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