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之理解与运用 2005 年1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针对我领域中的大量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我国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传统的经验式的工程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
我们施工 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呢
今天给大家讲一下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
司法解释共分六个部分二十八条,针对施工领域中的大量问题,如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施工竣工日期的认定、黑白合同、工程价款支付以及诉讼程序,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往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甚至《合同法》,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尺度不一,相类似的案件判决截然 不同的情 况大量存 在
本 司法解释出台 后 ,很 多 长 期困 扰 司法实践的问题得 到 了一定程度上 的解决,为我们规范企业管理、依 法处 理争议提供 了很 好 的依 据
(一)施工合同的无 效 第 一条到 第 七 条,是 有关施工合同无 效的问题
第 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 情 形 之一的,应 当 根 据 合同法第 五 十二条第 (五 )项 的规定,认定无 效:(一)承 包 人未 取 得 建筑施工企业资 质或 者 超 越 资 质等 级 的;(二)没有资 质的实际 施工人借 用有资 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义 的;(三 )建设工程必 须 进行招 标 而 未 招 标 或 者中标 无 效的
第 一条解释的是 在 施工合同里 面 哪 些 情 况 属 于违 反 法律强 制 性规定
第 一条第 一项 讲承 包 人未 取 得 建设施工承 包 资 质或 者 超 越 资 质等 级
建筑法明 确 规定禁 止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