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之理解与运用 2 0 0 5 年1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针对我领域中的大量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我国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传统的经验式的工程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
我们施工 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呢
今天给大家讲一下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
司法解释共分六个部分二十八条,针对施工领域中的大量问题,如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工程质量争议解决、施工竣工日期的认定、黑白合同、工程价款支付以及诉讼程序,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往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甚至《合同法》,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尺度不一,相类似的案件判决截然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
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为我们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处理争议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一)施工合同的无效 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一条解释的是在施工合同里面哪些情况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一条第一项讲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承包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 2 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揽建筑工程,是一个强制性规定
第一条的第二项讲的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面有两个概念,一是实际施工人,二是借用,在现行法里面没有
现行法律在表述建筑工程承包人时有三个概念,一个是施工人,再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