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再字第119号 来源: 日期:2011-03-1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南民再字第119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贾虎林,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富强,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玲,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南阳市骨科医院(以下简称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作出(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71 号民事判决
建设集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874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南阳市骨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0 年 7 月 7 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116 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南阳市骨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 年 1 月 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南阳市八一路南三里河西的住宅楼,建筑面积 6954
30 平方米,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含地基处理),实行包工包料
合同价款:暂按 308 万元,最终以决算价为准
工程质量等级:市级优良,达到市优良标准,按工程总价的 2%加价
工程款的预付与支付方式、时间,按工程实际形象进行拨付,通过银行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开工后预付 30%,基础完成再拨付总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