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公司因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现需将其实体经营的资产和业务重组。根据公司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草拟以下方案供公司参考。方案一:企业分立一、具体操作将公司不同业务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相互剥离,原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继续存续,将 A 公司的部分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剥离成立新公司 B。A 公司股东按其原在 A 公司的持股比例持有 A 公司和 B 公司的股份。A 公司按其剥离的净资产金额办理减资变更登记,B 公司按剥离投入的净资产金额办理注册登记,A 公司和 B 公司为并列平级公司。二、企业分立依据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分立属于企业重组的方式之一。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特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分立涉税事项(一)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 5 条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分立不确认企业分立所得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