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北京检察官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起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主诉检察官的选任第一条选任主诉检察官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为了保证将优秀人才选任到主诉检察官岗位上,各院应在本院范围内选任主诉检察官;市检院及一、二分院可以在全市范围选任主诉检察官;有条件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任主诉检察官
(二)各院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坚持高标准选任、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独立办案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选拔到主诉检察官岗位上来,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符合条件的,仍按原有办案方式办理案件
(三)坚持考试、考评、考核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竞争上岗、择优选任原则第二条市检院成立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机构负责主诉检察官考评的具体事宜,各院应当成立相应的考评委员会
考评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政工、纪检、起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主诉检察官的选任,由各院主诉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初选,市检院进行审查并统一组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对经考试符合主诉检察官资格的,由市检院统一颁发主诉检察官资格证书,各院检察长决定任命
第四条主诉检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良好,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七年以上的检察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三年以上的检察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职后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五年以上的助理检察员4
具有法律专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