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表(试行)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编写调查报告拟定处理意见委托鉴定现场勘验收集证据进入“移交程序”事故调查组集体讨论调查报告并签字案件移交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政府下发结案通知结果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取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回执告知处罚意见送达当事人签收进入“听证程序”直接送达(最常用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使用)公告送达(前几种方式无法送达时使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使用)留置送达(被处罚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方式罚款进入“执行程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当事人有异议安监部门公安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工会监察部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政府授权安监局下发结案通知(处理决定)邀请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接告知书3 日内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听证会听证结果处理听证会举行7 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相关专家安监部门按程序上报事故安监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送人民法院催缴罚款银行收缴情况反馈缴纳到指定银行(15日内)当事人提出延期缴纳罚款主管领导批准、签发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情况反馈罚款催缴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主管领导批准到达延期时间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处理决定)的要求复核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后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移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所收集的与构成犯罪有关的所有证据处罚立案审批建立事故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安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安监部门依法接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