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司法认定2014-05-09 14:48: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绎罪刑法定当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开宗明义 , 量刑的基础与定罪一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刑法第61 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只有对自首情节的正确认定,才能保证量刑的准确得当
一、自首概述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 条第 1 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 为鼓励其积极认罪、 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 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司法解释方面,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情节的正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 先后发布了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具体意见》)和《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审判实务中,因从2014 年 1 月 1 日起,最高法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并具体区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