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会见权及其保障机制研究上封利强【摘要】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
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于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权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
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权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限,完善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2008年6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律师法》开始实施
此前各界人士曾普遍期待律师“会见难”的局面能够从此有根本改观,毕竟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尤其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被认为是本次《律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然而,从该法实施的情况来看,这些新规定却并未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贯彻,律师会见权在很多地方仍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有的省市还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新《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变通,导致了会见权的大幅“缩水”
由此,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会见难”问题再次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关注
笔者拟从解析会见权的内涵与本质入手,揭示会见权的实现障碍及其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会见权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原点回归:会见权的内涵与本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的时候发现,人们往往习惯于使用“律师会见权”的提法
对此,笔者不免心生疑问: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究竟是律师的权利,还是被追诉人的权利
可以说,揭示会见权的内涵与本质,是深入探讨会见权问题的基本前提
(一)会见权的内涵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会见权的完整内涵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会见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会见权究竟是谁的权利
这是必须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