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文案附件1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第五条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二)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三)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四)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第七条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
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1
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
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创建目标和任务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