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司法笔录的基本要求一、程序合法
(一)制作的主体要合法
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有时也会出现检察官、法官代为制作的情况,但是代行书记员职能的法官在制作笔录署名时只能写书记员XXX,检察笔录制作必须是检察官或书记员
(二)制作的时间要合法
一般来说除阅卷笔录、案件讨论笔录等摘要性司法笔录外,绝大多数笔录只能在与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同步进行,应当体现“即现即记,即记即成”的特点
不允许事后加工、修改、润色,更不允许记录者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事后补记
如果擅自篡改、伪造、变造司法笔录,视情节轻重,应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6月21日)第四十五条规定:“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故意损毁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职处分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9月7日)第三十四条规定:“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规定:“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规定:“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应当有其他人员(如见证人)在场的,应邀请有关人员必须到场,并要求其按规定在笔录上签名、捺印
如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四)司法笔录的核对、宣读、署名等手续必须完备,并符合法律规定
如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