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 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 40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各区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面积,以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准。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1 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原则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与原规划许可用途不一致的,按照规划许可用途确定;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未经房管部门同意,直管住宅公房改为非住宅使用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六)市、区人民政府应自签订协议且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 2 年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内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