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
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心理康复咨询工作
第五条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为重点,与其他临床科室建立密切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作好准备
第七条综合医院应当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综合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治疗: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