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5 荔波县城至朝阳至集散中心沿线环境整治工程花高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荔波旅游景区提质升级步伐,大力实施全域旅游战略,快速推进荔波县城至朝阳至集散中心沿线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荔波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关于荔波县城至朝阳至集散中心环境治理项目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和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范围荔波县朝阳镇花高片区(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荔波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主体,朝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支持
被征收人指上述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时间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即2016 年 12 月 1 日至2017 年 3 月 15 日为签约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 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2 / 25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
(四)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五)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的原则
(六)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七)遵循先签协议先交房先抽签选房的原则
(八)产业安置涉及的经营性用房遵循先签订拆迁合同户优先选房的原则
五、测绘方式原则上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必要时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测绘
被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房屋被征收人(户)参与,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测量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为准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建筑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