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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账务核算,较之前的营业税时期复杂程度有所增加,其原因主要是预收工程款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同时因预收工程款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最后在结算工程款时也需要确认增值税,这可能会产生重复计提增值税的问题
另外,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财务核算时要价税分离, 以及准则对于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的要求等,都是导致账务处理较之前更为复杂的因素
以下分两种情况阐述笔者个人看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 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 206 万元:借:银行存款 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06 根据财税 2016 年 36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17 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3%)×3%因此,预收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工程款,达到了建筑业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