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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则变化大征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营改增不仅仅是简单的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受影响的还包括土地增值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会有哪些变化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老樊也想就此谈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一、营改增后不含税收入与会计处理逻辑关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3 号)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具体到简易计税方式和一般计税方式还会有所差别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是预征还是清算都应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并且只要是营改增后房地产权属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均应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税方式不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定仍有区别
房地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应按含税销售收入/ (1+5%) 确认
假定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 A 开发项目要进行清算,其中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收款 20000 万元, 2016 年 5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月 1 日后(简易计税)收款30000 万元
那么该房地产公司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含税2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 1 日后(简易计税)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不含税30000/(1+5%)=28571
读者可能有这样的疑问,营改增后按照不含税价格计算如何做到计税依据与账务处理能有一致的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