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 4 大变化 一: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容”
把以前仅有 49 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 282 个“设区的市”
再通俗点说,就是全国所有地级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
我国地区南北东西差异很大,一刀切不行,所以要对城市管理等方面立法权的“下放”,有利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二:部门规章不得设定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
当前存量的诸多地方性管理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比如车牌限购、房产限购,不可以单由政府说了算,而务必经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
也就是说,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掂量”
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规定执行中存在标准不规范等问题
税收本来是全国人大专有立法权
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基于某些理由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
今后新《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这样就不会出现前不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突然下个红头文件,燃油税说涨就涨的事情了
四:为授权立法设“时限”,一般不超 5 年
严控授权立法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5 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
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
《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