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短重赔偿案背景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数量、品质、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但是在实际交易中,由于物流公司的疏忽,造成了货物数量短缺或重量不足的情况。受到影响的一方提出短重赔偿要求,双方在争议解决机制下展开了协商。法律适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第 35 条规定,货物的品质和数量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同时,根据第 45 条规定,假如货物在交付时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修理或替换货物,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样地,卖方也有责任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并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争议解决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中间环节,造成了货物数量短缺或重量不足的情况。因此,受到影响的一方提出了短重赔偿要求。在协商中,双方就短重赔偿金额进行了讨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价格较为稳定,因此双方认为货物的价格不应是短重赔偿的标准,而应当根据受到影响的一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在协商中,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了由于短重货物而导致的生产线停滞所带来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此基础上,双方确定了短重赔偿金额,并达成了协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总结本案中的短重赔偿问题实际上是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和重量,并规定相关的赔偿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在实际交易中,为避开短重赔偿造成的损失,买方应当尽可能选择信誉好、物流服务优质的供应商,同时在货物到达时进行检验;卖方则应当确保货物的数量和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并选择可靠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对于物流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向物流公司索赔的方式进行追责。最终,双方应当在平等、公正、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短重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