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近些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多、国家经济进展速度的加快,物资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事故发生后,就会面临着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因此当事人或车辆选择逃逸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鲜,但通过我们下面的分析可知逃逸其实是得不偿失。 交通肇事逃逸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 1995 年 6 月 20 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 2 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 2 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和第 2 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躲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一、逃逸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时的影响。 1、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疑是加重了逃逸方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因此对民事赔偿方面极为不利。 2、交通肇事逃逸将面临罚款及拘留。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