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章 风险分类及分级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第四条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第三章 自身风险 第五条 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
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
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第六条 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一)Ⅰ级 :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 H≥25m; (二)Ⅱ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 20m≤H<25m; (三)Ⅲ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 14m≤H<20m; (四)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 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七条 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一)Ⅰ级 1、处于非 常 接 近 状 态 (距 离 ≤0
3D)的并 行 或交叠 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
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
5km 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二)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
3D<距离≤0
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覆土厚度为 0
7D<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