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示范文本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一、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认可书(复印件);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7、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资料一式二份。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四、受理条件: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申请竣工验收。 五、公示流程: 职业病危害 通过 轻微项目 职业病危害一 未通过 般或严重项目 六、 服务指南: (一)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16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期不计入工作日)(二)受理地点:运河东路 3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局窗口,电话:81009838。 (三)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 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