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检查指南 1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化学品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化学品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此外,检查员应该谨记:本指南所列项目的检查并不是对所有化学品船舶都适用,检查员应先从船舶适装证书中所允许载运的货物清单出发,再查找相应规范中载运该货物船舶所应具备的船舶设备和布置(如《散化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危险或有毒液体化学品(温度在 37
8℃时,蒸气绝对压力不超过 2
8bar的液体)货物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运载与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
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易燃货品;
2具有易燃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检查指南 2 三、 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 IBC规则)及其修正案; 2、《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 BCH规则)及其修正案; 3、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4、中国船级社(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四、 船舶适用范围 1、IBC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