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办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7〕114 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12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好敬老院闲置资源,减少财政投入,对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试点
为顺利推进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镇敬老院基本情况 镇敬老院位于县镇新城雨林大道相思路,院内占地面积14
97 亩,现有二幢三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建筑面积5836
29平方米 ,房 间 87 间 ,可 安 置 164 张 床 位,总 投资 788
是 县民政局 下 属 全额 财政拨 款 事 业单 位,事 业编 工作人员 2 人,政府购 买 服务工作人员 5 人
承 担 镇、勐 伴 镇、磨憨 镇、瑶 区 瑶 族 乡 、农 场及 镇敬老院转 入特困 人员 的集 中 供养,目 前 已 入住 特困 人员 21 人
二、改革原 则 (一)保持公益性原则
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社会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开放
同时,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
县民政局要对镇敬老院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县国资委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清查范围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
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