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8 页 甲 方: 乙 方:普天新能源(北京)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是第一家“电动汽车充换电网络运营示范单位”,具有丰富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经验,甲方拥有适于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必要场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由乙方在甲方的场地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为驾乘电动汽车的公众提供车辆充电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沟通、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概述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场地内 (下称“合作场地”),规划专用停车位(指用于配建充电设施,并专门供充电车辆充电时停靠的停车位,燃油车辆及不在充电的电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占用),投资建设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出租车、电动物流车、电动客车、电动乘用车等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 (二)甲方提供的合作场地位于 , 具体建设情况如下: 地址位于 ,提供专用停车位 个,乙方计划配建 个 千瓦直流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计划配建 个交流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乙方在合作场地内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投资、建设、安装 、调 试 、运营及维 护 。 (四 )乙方在合作场地内所建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纳 入 乙方整 体的安全 充电网络体系 中 ,并提供安全 充电服务。 (五 )甲方支 持 乙方按 照 政 府 通知 的充电设施运营规范,配合乙方进 行 电力 报装 ,由此 产 生 的费 用由乙方承 担 ; 由乙方投资配建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产 权归乙方所有; 若 不具备电力 报 装 条 件 或无 需 报 装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 根 据 实际 情况使用甲方电力 容量 ,双方签 署 《 用电协议书 》(见 附 件 一); 如遇 政 府 统一要求 由电力 公司另 行 安装 分表 或核 减 表 ,执 行 充电优 惠 电价 ,甲方必须 配合执行 ,由此 产 生 的改 装 费 用由乙方承 担 。 第 2 页 共 8 页 (六)双方合作期为十年,在合作期间,除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对已安装的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甲方、乙方均不得拆除乙方根据本协议在甲方停车位所安装的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收费标准和方式 (一)在为社会电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可以按照其停车场管理规定及停车收费标准向充电车辆收取停车费,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对充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