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之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培训陈庚2013年3月27日法规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0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法规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的管理机关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把以上这四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划归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范畴。法规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法规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的培训起重(吊装)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思想教育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知识教育,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法规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证件的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法规篇起重(吊装)作业证的复审前持证人员应配合提供下列材料: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法规篇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4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注销法规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后果(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法规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后果(4)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被吊销作业证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第(3)、(4)条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的义务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经公司认可的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保卫部、设备管理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将上级指派由自己操纵的起重(吊装)设备交给未经授权人员操纵;发现未经授权人员私自操纵特种设备的,应立即制止。严格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拒绝违章指挥。离开起重(吊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