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 有效防范、 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担保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 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
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
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3
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4
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