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借款合同相关法律学问 一、借款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商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币以外,还包括实物。借用人返还的货币或者实物,已经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种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分于借用合同、租用合同的标志。 1、借款合同是转移全部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全部权还是处分权实际上,借款是一种消费借贷,出借人并不是依据全部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而是依据债权要求返还货币和利息。借款合同只能是转移全部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借、贷双方意思表示全都时合同成立、生效。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常常具有互助性质,多为无息借贷。所以《合同法》第 21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借贷达成合意后合同成立,自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这里的提供借款,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借款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有息)和无偿合同(无息)。这普通没有争辩。但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理论上的理解稍显得混乱。有的专家认为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这是从台湾传来的观点),因此不能适用履行抗辩的规章。对于一个有偿的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要支付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全部权,这是义务。借款人除了还款是义务以外,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全部权更是应该毫无疑问的义务,由于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参见第一章合同的分类)。对于无息借款合同来说,一方要提供货币,另一方要归还货币。这还是双务合同。但是,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双务合同(不典型双务合同)。借款合同也可以适用履行抗辩的规章。比如银行在信用贷款(无担保贷款)中,发觉借款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实力,或者丧失了信用,可以行使《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的担心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