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一、项目信息1
项目名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2
项目编码: 44029 3
子项名称:无二、设定依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3 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 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八、申请条件1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 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第十条第二款: 非公开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10 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