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检【 2003】1864 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2010】76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房屋装修服务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使用人 )协商,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别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不含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如办公楼、商业楼、商铺等)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场地占用服务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三);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须向车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