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要素的编写一、规范性一般要素(一)标准名称1
编写要求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正文“范围”之前和标准的封面
名称力求简练, 并应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
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
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
构成和形式 1) 构成标准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
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最多三个要素: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对象所属领域) (标准化对象)(对象的特定方面) 2) 形式:一段式、二段式、三段式3
要素的选择 1) 主体要素必不可少 2) 引导要素的选择 3) 补充要素的选择 4) 分部分标准要素的选择补充要素成必备,应加第几部分4
表现形式标准名称应正确反映标准的内容和用途,名称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标准的主题加下列表现形式:——以提要求为主的过程类标准用“规范”、“规则”、“守则”等表示;——以表示流程步骤为主的过程类标准用“规程”,例如“操作规程”;——以表述技术指标为主的结果类标准用“技术要求”或“技术条件”;——产品标准(结果类标准)用产品名称直接作为标准的名称
标准具有标准编号、 封面、规定的格式, 已表明是标准文件,不应在名称中再加“标准”二字
(二)范围1
编写要求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第1章)
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
必要时, 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作用与内容1)作用标准的内容简介并起承上启下作用
2)内容阐述标准“有什么”和“有什么用”( 界定适用的界限 ) 3
表述1)以陈述句、规范性的语言来表达
2)简洁、完整,成内容提要,但不是名称的重复
3)不应包含要求
4)不陈述编标准的目的
5)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两句话的表述形式:第一句为标准的内容概要,应表述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