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文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良好学习风气,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学业成绩和文体表现三方面
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品德行为、学业成绩和文体表现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若干部分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先以德、智、体各按百分制计,然后按其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20%、 70%、10%)计算总分
每学期先按班级评出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然后再按同一专业年级排定名次,作为评优及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各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作为毕业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品德行为、学业成绩、文体表现测评(综合测评评分细则表)班级学号姓名测评时间测评总分专业排名总评分 =品德行为测评分×20%+文体表现测评分×10%+学业成绩测评分×70% = 评分内容、标准及计算公式自评班评系评第四条品德行为测评基本分: 80 分附加分品德年级加分:年级加分=(本人原始加分/年级最高个人原始加分)×20 (年级最高个人原始加分不够20 分者,以个人原始分进行计算) 1、担任学生干部加分: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学生社团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建议加分,再由辅导员根据本院系实际情况审核该加分,酌情加4~ 10 分;校报记者团成员酌情加2~3 分 (可另外加分,不和三大机构等干部重复);二级学院(系)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根据民主评议,由辅导员和各部长评议给分,优秀 10分,良好 9 分,合格 8 分,不及格 0 分;二级学院(系)分团委(不含副书记)、学生会(不含主席)、青年志愿者分会(不含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