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股选择权协议(编号:【】)本认股选择权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签署:甲方:浦发系投资机构或其他合作代持机构注册地址:乙方:公司控股股东身份证号:丙方:公司注册地址:鉴于:1、丙方系年月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的股权结构如下(本协议所称“元”均为人民币元):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股东性质1 2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股东性质2 3 4 5 6 合计100 2、乙方系丙方控股股东,乙方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占丙方注册资本的%。3、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为乙、丙两方提供了大量的服务,有力的推动了丙方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丙方的后续发展,本协议各方拟通过甲方与丙方现在或将来建立股权纽带的方式,实现更加紧密的合作。为此,乙方、丙方同意给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以下有关甲方的指代与本处概念相同, 即甲方行使权利的主体可以为甲方本身或者甲方指定的主体)投资丙方的认股选择权。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行权份额、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转让认股选择权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认股选择权本协议所称认股选择权是指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行使期内, 按约定的认股选择权份额和行权价格,通过受让乙方持有的丙方股权或者直接向丙方投资的方式投资丙方的权利。甲方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作出行权、转让或回购的决定后,3 乙方及丙方应按甲方的决定给予充分的配合。本协议中,“行权”系指甲方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认股选择权, 投资丙方约定份额股权之行为。第二条 认股选择权份额1、本协议书所指之认股选择权份额是指乙方给予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的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 选择是否受让乙方所拥有的丙方股权的约定份额或直接认缴丙方约定份额股权,具体约定份额见第二条第 2 项。本协议所称认股选择权份额指丙方的注册资本份额,按百分比计算。2、截止到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丙方的注册资本为万元。甲方可以选择按以下任一方式行权以持有丙方股权:(1)甲方在行权期限内受让乙方所持的丙方 1 %股权;或( 2)甲方在行权期限内通过对丙方直接投资方式持有丙方1 %股权。3、在行权期限内,如丙方拟增加注册资本金额,可以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 相应调整本条所述的认股份额,否则该认股份额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