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分析: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引言:2.4未成年人易触犯的法律及案例警示教育——县司法局张忠梅制作2.4未成年人易触犯的法律及案例警示教育——县司法局张忠梅制作一个人的童年、少年、青年怎样度过,谁引路,周围哪些东西进入他们的头脑和心灵,这些都决定着他们将来会成为什么样的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丝毫不意味着将未成年人作为消极的社会力量对待,而是为了动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予更多、更全面的关心和呵护,使未成年人能够更有条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今天,借此机会,我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关于未成年人易触犯的一些法律及其相关的案例,希望能给同学们带来一些警示教育。目录1、未成年人易触犯的法律法规2、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3、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案例4、警示教育与心得体会一、未成年人易触犯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犯罪特点: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在校学生增多,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各地,以盗窃、抢劫所得为生。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劫持人质、非法拘禁和盗枪、抢枪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断出现。团伙犯罪增多。以财产犯罪为主。三、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案例未成年学生首先要了解可能会在哪些方面犯罪,然后从中得到启发。从目前的案件来看,未成年学生涉足的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在未成年时犯罪,将来犯罪的可能性一般会比一般人高得多。因此,我们未成年学生要格外注意和警示。某中学地处比较偏僻的郊区,几个外校逃课的学生,经常在学校附近追逐、拦截从学校进出的孩子,以此取乐,有时还蛮不讲理地强行索要孩子的零用钱,有时无缘无故地把孩子的书包割坏,以此寻求精神刺激。一时间,弄得人心惶惶。当地公安机关经过细致的调查、周密的部署,一举端掉了这伙寻衅滋事的违法分子。上述涉案人员被处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几根芦笋苗,几句口角,本来并不相识的王某某与李某的命运全部改变了,一个当场死亡,一个锒铛入狱。而这一切,都缘于王某某不冷静的一拳。事情发生在4月26日中午,王某某与朋友在河边玩,村民李某路过此地,认为王某某和朋友踩断了其自留地的芦笋,喝令王某某到路上来。王某某称根本没碰到芦笋。口角顿起。王某某抬手一拳,57岁的李某应声而倒,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打电话向公安局自首。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致死的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法律注释: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当时因为几句口角而动手伤人,他的行为有伤人故意,不具有杀人故意,因此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量刑,法院考虑到几个方面的因素,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