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
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及监督,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
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
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
一.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首先,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其规范性是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约束力,并要授权经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一)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