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军人离婚协议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军人离婚协议书范本 军人离婚协议书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 33 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 33 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
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
假如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
它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 11 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 12 条:“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