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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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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途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途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途径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纳双轨并行的使用制度,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虽然现在划拨已不是主流常见的用地方式,但在交通能源政府用地军事用地等方面仍大量存在划拨用地的情形。在我国探究出现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前,划拨相对于出让是一种更古老存在的用地方式,故在可供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供应紧张的背景下,笔者参加的房地产公司并购重组等案例中,不可避开的也会涉及划拨用地的各方面问题。本文谨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途径这一问题做如下简要探析梳理,供参考。 一 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义 我国法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定义包括: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0519)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38)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XX 修订)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笔者认为,目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划拨用地无偿取得的原有本质上,将土地使用权划拨定义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定性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1 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故,虽然实践中我们碰到的划拨用地的取得方式大多是无偿且没有期限的,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划拨用地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取得方式开了个口子,可能存在需要交纳安置等费用的情况,此种情形同样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下,不能片面地概一而论。 二 划拨用地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另外,(1)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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