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编号: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出租方: 承租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送管理局 制定二 oo 三年十二月术 语 解 释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商定的义务时,代为担当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商定,出租方提供应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有效证件:能够证实租赁车辆符合法律、规矩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送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设备:指保证车辆平安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超时费:超过合同商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商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超程费:超出合同商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24)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规矩、规则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商定费用
其次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情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交接租赁车辆时照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