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关于法律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看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消遣、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该建立须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法律规范
第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该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实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 经营者应该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重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该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 经营者应该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商定或向消费者告诉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待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允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商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该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允诺写入书面商定,并保存全部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该在合同订立时采纳足以引起消费者注重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担当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解消费者主要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