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规划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指南》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规划(以下简称“示范村规划”)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村规划评审,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搭建平台、脱贫致富”的基本思路,充分体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总要求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按照“县编规划、市(州)组织评审、省办审批”的原则,示范村规划的评审工作由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组织
规划评审小组应由交通、农业、水利等与规划建设内容密切相关的市(州)级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小组组长由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评审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等类别的专业人员应占评审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有选择性地派员指导示范村规划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内容和要求第六条示范村规划的评审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以工代赈政策;(二)规划文本格式是否符合省以工代赈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三)规划现状的描述和分析是否真实、准确;(四)规划目标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五)规划确定的国家补助资金规模是否控制在省以工代赈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补助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六)规划的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重点是否突出;(七)规划表格、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文字阐述是否逻辑严密;(八)规划效果评价是否客观、真实;(九)规划整合的资源和项目是否能够落实;(十)规划实施和监督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第七条示范村规划评审要突出以工代赈项目的主体地位和带动效应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八条县级规划编制部门要将实施规划文本及相关资料提前三天送达评审小组各成员仔细研读
第九条实施规划的评审分为现场评审和文本评审两部分第十条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当按专业分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