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川大学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凝聚和培养基础科学人才和创新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本科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学改革的试验田和示范窗口
基地建设由学校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地指我校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第四条各基地的管理须执行本办法并在依照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基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五条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成立常设的校、院两级专门的领导机构,以使基地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相关部处和学院领导为成员的人才培养和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审核各基地发展规划,对基地发展方向和改革思路做出决策;指导、监督和推进基地建设与改革;协调教务、人事、计财、设备、后勤等有关职能部处的工作为基地建设服务;组织校内专家定期对基地进行检查、评估;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等等工作
基地领导小组下设基地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教师组成的基地建设工作小组,基地实行负责人制度
基地建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及方案的制定、调整和组织实施
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和具体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实行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