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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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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确保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居民医保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并指导、督促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居民医保工作。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一)具有市本级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及城镇居民。(二)非本地户籍,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居民及其子女。(三)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第五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12月20日。第六条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由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收缴后统一上解至镇(街道)财政专户,镇(街道)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缴费名单统一登记录入。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参保工作由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类高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负责在册学生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超过缴费期需中途或接续参保的,参保人可持有效证明到镇(街道)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七条2014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65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60元/年,各级财政补贴390元/人/年,其中省市财政补贴215元/人/年、区财政补贴104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71元/人/年。第八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家庭、持证残疾人、持有效《城乡低收入家庭援助证》的重病患者、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计生特殊家庭等困难参保人员,经区、镇(街道)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区、镇)政府承担。第九条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参保条件,办理接续或中途参保的,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全年费用的,其保险有效期自出生之日至缴费当年12月31日。第十条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一)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4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二)居民医保基金门诊年度最高补偿额为800元。第十一条门(急)诊治疗特殊(规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10种特殊病种,其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计起付标准),先按40%比例报销,当年度门诊列报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部分按65%比例报销。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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