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确保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居民医保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并指导、督促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一)具有市本级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及城镇居民
(二)非本地户籍,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三)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12月20日
第六条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由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收缴后统一上解至镇(街道)财政专户,镇(街道)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缴费名单统一登记录入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参保工作由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高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负责在册学生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超过缴费期需中途或接续参保的,参保人可持有效证明到镇(街道)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2014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65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