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6号【发布日期】2013-02-06【生效日期】2013-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2月6日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可以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其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