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6号【发布日期】2013-02-06【生效日期】2013-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2013年2月6日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可以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其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第六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请公证机构参加,为招标投标人提供公证服务。“”“第八条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的资信条件,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规定相应信用等级作为资信的评分依据。“”《企业信用报告》应由经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并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第九条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申报该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该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审批、核准;(四)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五)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六)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手续已经办理。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