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合同外贸出口合同国市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国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和价格外贸公司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 1 向公司提供商品
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 1 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
公司相应地在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 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
商品以美元计价,系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 2 由国向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
第二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
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
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结算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
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1
发货帐单 2 份;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 1 份;3
明细单 2 份;4
品质证明书 1 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包装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 9 个月
第六条索赔购方可按(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货物的数量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货物的质量如货物品